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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重大诉讼公告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收到保全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为本案原告。

3、涉案金额为 85,893,796.8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相关业绩补偿款纠纷事项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 2026 年 3 月获法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在对殷晓东等共计 37 名业绩补偿义务人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公司对立案相关事项予以暂缓披露。截至目前,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事由已消除。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进行披露。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殷晓东等共计37 名业绩补偿义务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 37 名被告共同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85,893,796.80 元,其中现金补偿人民币 16,493,477.46 元,应补偿公司股份数量 11,644,349.00 股。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 37 名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8 年6月及2018 年9月,公司与被告、其他股东及中科鼎实(曾用名: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中科鼎实股权收购事宜,分别签署了《股份收购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方就中科鼎实的业绩承诺及未完成承诺后的补偿义务。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被告方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中科鼎实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三年累计不低于 40,000 万元,且各年度扣非净利润均不低于人民币9,000 万元;同时承诺上述三个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000 万元,且各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均为正数。

2025 年8月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该决定书确认中科鼎实 2020 年度存在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 16,291.03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人民币 9,654.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人民币6,636.37 万元、虚增净利润人民币5,770.75 万元的事实。公司据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后,中科鼎实2020 年净利润实为人民币11,685.96 万元,2018-2020 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 37,087.34 万元,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公司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鼎实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该所于 2025 年 9月 26 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 (2025) 第111020 号],确认了上述业绩未完成的事实,并依据协议约定的补偿公式,测算出本次业绩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5,893,796.80 元,包括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两部分,股份补偿数量按协议约定的股份定价规则计算。

2025 年11 月6日,公司向被告方发送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殷晓东等 37 名自然人业绩承诺未完成及业绩补偿的告知函》,明确告知被告方业绩未完成的事实、补偿金额及履行期限,要求被告方在 2025 年 12 月31 日前一次性支付业绩补偿,履行补偿义务。同时告知被告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公司将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任何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方应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24.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2.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京0102 民初28638 号》。特此公告。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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