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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就独立财务顾问及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1、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公司聘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备考财务报告审阅机构;

4、公司聘请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 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本次交易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备考财务报告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字

韩 宇

图1

叶成林

宋驰

宋 驰

图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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