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YINGKE盈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2026年9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已于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同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核查意见。除非在本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定义相同的含义。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YINGKE盈科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如下: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公司与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1.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在本次交易中,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VINGKE 盈科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郝惠珍
经办律师:王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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