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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蘅东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图1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A-3/F,22A/F,23A/F,24A/F,25A/F,26A/F,CTS Tower,No.4011,Shen Nan 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9 月

目 录

释义....5

正文....6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7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8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8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8

六、结论性意见....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蘅东光”)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蘅东光的股份,与蘅东光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蘅东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蘅东光、公司指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指《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指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且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3号》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指《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蘅东光已就本激励计划获得了以下批准与授权:

1、2026 年 8 月 10 日,蘅东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6年8月 10日,蘅东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3、2026年8月 10日,蘅东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了《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并于 2026 年8月11日至2026年 8月20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4、2026年8月 21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6年8月 26日,蘅东光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6、2026年9月 1日,蘅东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蘅东光已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鉴于有1名拟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资格、有 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全部权益、有3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人数由 152人变为149人,并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2026年8月 26日,蘅东光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9月 1日,蘅东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年9月1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中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2026 年 9 月 1 日,蘅东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 149名激励对象授予34.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5.18元/股。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之如下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

权益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五)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图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树

刘从珍

张梅林张梅林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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