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绪清先生、杨立山先生、杨丽娜女士已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2024 年 11 月 2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一》(以下合称“《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信心,为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统一,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以上各方于近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杨绪清先生、杨立山先生、杨丽娜女士于 2026 年 9 月 4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 姓名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杨绪清 | 5,200,000 | 3.14% |
| 杨立山 | 53,300,000 | 32.20% |
| 杨丽娜 | 28,678,000 | 17.33% |
| 合计 | 87,178,000 | 52.67% |
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的主要内容
签订主体为:
甲方:杨绪清 乙方:杨立山 丙方:杨丽娜
以上合称“各方”
1、一致同意在《一致行动协议》第三条“‘一致行动’的延伸”部分中增加:“4.各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原则上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持公司股份,但基于为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所需而经各方一致同意的股份质押除外;期满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各方承诺不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持公司股份。”
2、《<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一》第一条原为:“《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届满。有效期届满后,如各方无异议,则自动延期 24 个月,依次类推,任一方转让其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的,则该方退出《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经各方友好协商,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 2022年 1 月 25 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届满。有效期满后自动延期 24 个月,依次类推,任一方转让其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的,则该方退出《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3、除上述内容修改外,《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一》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且各方均确认以上内容的修改符合《一致行动协议》第五条的约定。
4、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与《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一》具有同等效力。
5、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他留存宏远股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助于提升经营决策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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