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4月16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7 月 2 日出具《关于同意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32号),公司股票于 2026年8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38,021,5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3,179,962.8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68,625,473.1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554,489.61 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 年8 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6〕8-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双英集团新能源汽车座椅建设项目、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新建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倩秋、石来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公函;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公函。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被划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全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变更效力。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 2026 年 9 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陈家湾支行 | 659141368 | 双英集团新能源汽车座椅建设项目 |
| 2 |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 | 8111201012500872001 | 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新建项目 |
| 3 |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553010100102340435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 4 |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 | 123905824010008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陈家湾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直属营业网点,由于营业网点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下属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下属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根据银行内部管理授权,该专户的募集资金监管职责由直属上级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履行,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亦由该分行作为主体对外签署。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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