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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新天力: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B R IG H T S T O N E L A W Y E R S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5 楼邮编:200120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Brightstone Lawyers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China www.brightstonelawyers.com

致: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蓬北大道 21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桂兰律师、张勤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 8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4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蓬北大道21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3日15:00—2026年9月4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8月31日。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人员的证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称“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6,753,33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不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查验,仅依赖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时,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的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6,753,3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 9 月 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珈妮

图1

经办律师:

赵桂兰是挂

张物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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