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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 关于获得加拿大产品许可证的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30—2026/7/12026/7/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6 月16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71,470,26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5,735,131.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30—2026/7/12026/7/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7179780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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