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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图1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名城”)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局已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1(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2588 号)举行,会议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郑国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0 名,代表公司股份 752,628,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18%。

2.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俞培佛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02 选举俞锦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03 选举俞丽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04 选举俞凯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05 选举冷文斌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06 选举郑国强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2、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田新民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2.02 选举陈金山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2.03 选举孙东来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图2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主任:周文平(签名)

经办律师:陈萌(签名)

尚斯佳(签名) 岂斯佳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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