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5 年 12 月5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2026 年 7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73号)。2026 年8 月2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923 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9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4,5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7,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3,131,526.3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4,268,473.62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1700004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孙贝洋、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 2026年 9 月 1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朝阳分行营业部 | 293445007863 | 2万吨高端航空航天海绵钛全流程项目、支付发行费用 |
注:中国银行朝阳分行营业部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签订。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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