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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高纤2025年年股东会决议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57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55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65,732,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680%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7,709,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52%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58,022,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228%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0,984,0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06% ;反对4,293,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9% ;弃权454,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

(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60,981,3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01% ;反对4,297,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6% ;弃权453,4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 。

(三)《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560,974,6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0% ;反对4,31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4% ;弃权444,0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 。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61,003,8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1%;反对4,487,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241,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1,8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2020%;反对4,487,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2983%;弃权241,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4997%。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60,977,0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4% ;反对4,29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5% ;弃权458,4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05,0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464%;反对4,29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035%;弃权458,4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501%。

(六)《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1,618,23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368% ;反对6,298,2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06% ;弃权343,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618,23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6.2368%;反对6,298,2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0506%;弃权343,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7126%。

(七)《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60,759,6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0% ;反对

4,563,0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5% ;弃权409,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287,65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9.6960% ;反对4,563,0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4550% ;弃权409,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8490% 。

(八)《关于修订<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60,734,82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6%;反对4,58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7%;弃权410,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262,8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9.6446% ;反对4,58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5044% ;弃权410,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8510% 。

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六)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图1

徐晨

经办律师:

许松

许航

复园强

夏园强

2026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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