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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8/18—2026/8/192026/8/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26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和/或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 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167,842,884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库存股 16,196,626 股,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 1,151,646,258 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6,065,850.32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鉴于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数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51,646,258 股×0.04 元)÷1,167,842,884 股≈0.04 元。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 元/股)÷(1+0)=前收盘价格-0.0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8/18—2026/8/192026/8/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A 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致电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1-88995001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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