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JINGTIAN & GONG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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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5时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766号16号楼2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钧昱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的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08,850,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78%。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身份认证。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6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3,019,324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6102%。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501,869,36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0.6180%。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1,498,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8%;反对10,26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0%;弃权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119,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5%;反对 9,59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84,529,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48%;反对 16,611,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3%;弃权 7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7,179,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1.6543%;反对 16,61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7.5745%;弃权 7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771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3,511,6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02%;反对 23,836,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06%;弃权 4,5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6,161,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9.9979%;反对 23,836,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5.2188%;弃权 4,5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783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4,566,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3%;反对 23,665,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8%;弃权 3,6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7,216,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1142%;反对 23,665,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5.0379%;弃权 3,63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8479%。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342,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9%;反对 9,4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6%;弃权 11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4,992,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9.9204%;反对 9,4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527%;弃权 119,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26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88,97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18%;反对 12,7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2%;弃权 1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1,627,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6.3611%;反对 12,7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3.4592%;弃权 169,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797%。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3,443,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3%;反对 8,257,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7%;弃权 16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6,093,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1.0858%;反对 8,257,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7361%;弃权 16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78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经办律师:魏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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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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