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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睿婷、李新德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图1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0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806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波先生主持。

2.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经验证,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讨论事项, 并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验证公司 2026 年 9 月 3 日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54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6,753,60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749%, 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2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5,69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244%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52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63,60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05% 。

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及身份证明,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详见《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如下:

序号议案标题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经查验,除以上提案外,未收到临时提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属于股东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见证律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查验,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如下表:

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是否通过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5,978,50098.8388629,2010.9425145,9000.2187是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65,884,50098.6980769,2011.152299,9000.1498是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提案1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2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表决和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提案合法有效。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春华 李新洁

图2

2026年9月10日

图3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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