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2 号文)核准,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拜尔”)于2024 年10 月发行普通股 10,818,129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3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3,989,296.9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638,093.24 元,到账时间为 2024年 10 月 24 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43,260.12 元,到账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公司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140,081,353.36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4]230Z0105 号、容诚验字[2024]230Z012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概述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6 年 9 月 3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及结项暨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万吨高分子功能复合材料项目”变更及结项暨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年产 5万吨高分子创新复合材料与功能母料一体化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门办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的划转事项及后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及结项暨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科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拜尔”)与存放募集资金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科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与安徽科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一并视为本协议的甲方;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1041060000795650,金额为贰仟贰佰壹拾肆万捌仟贰佰柒拾壹元零贰分(¥22,148,271.02 元)。该专户只能用于年产5万吨高分子创新复合材料与功能母料一体化项目,不作其他用途。乙方不承担任何资金用途审查义务。该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监管账户可以开通网银渠道,通过网银发起的资金划转申请需要落地审核。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培风、刘子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单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如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使甲方本次募集资金增加,此金额或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项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状态 |
| 1 | 科拜尔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 | 3401041060000246860 | 年产5万吨高分子功能复合材料项目 | 已注销 |
| 2 | 科拜尔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698018080726966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使用中 |
| 3 | 科拜尔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8112301012501044230 | 补充流动资金 | 已注销 |
| 4 | 安徽科拜尔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51908260610000 | 年产5万吨高分子功能复合材料项目 | 使用中 |
| 5 | 安徽科拜尔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 | 3405014666080000453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使用中 |
| 6 | 安徽科拜尔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 | 3401041060000795650 | 年产5万吨高分子创新复合材料与功能母料一体化项目 | 本次开立 |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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