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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图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律师事务所

JC MASTER LAW OFFICES

中国·南京·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电话:025 84503333 传真:025 8450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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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爱中律师和刘欣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6 月 19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5:00在江苏省宝应县苏中路1号公司办公楼1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生长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50 人,代表股份总计 462,968,5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5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总计 437,408,0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95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关于公司开展2026年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经验证,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该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图2

经办律师:颜爱中 颜爱中

经办律师:刘欣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图3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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