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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8,597,770.43 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 2025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4、临 2024-061、临 2025-004、临 2026-001)。

2026 年9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苏民终 403 号至413 号、415 号、416 号】,江苏高院就部分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5)苏 01 民初 1444 号至 1445 号、1472 号至 1473 号、1475 号至 1479 号、1522 号至1525 号、1923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投资者不服南京中院(2025)苏01 民初1478 号、1479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日前,公司收到江苏高院(2026)苏民终 405号至 413 号、415 号、416 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述二审判决涉及 58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8,597,770.43 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收到江苏高院(2026)苏民终403 号、404 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徐翔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投资者对徐长江、文

峰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二审判决赔偿金额未超过公司于 2025 年度对投资者诉讼相关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4,136.37 万元,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中院关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合计收到1,017名投资者起诉,1015 名投资者经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测算损失合计约8,674.39 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另有2名投资者合计主张损失14.83 万元(尚未经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测算)。其中,已有 67 名投资者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其中,1 名投资者按撤诉处理),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额 970.04 万元(因超过诉讼时效,涉及1,994.21 万元投资者损失无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91 名投资者的案件经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金额2,083.72 万元;另有105 名投资者诉讼南京中院已受理,尚未产生有效判决,涉诉金额 1,277.3 万元;其余案件南京中院尚未受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已执行金额 109.63 万元,因徐翔、徐长江未足额承担赔付义务,由公司执行赔付的金额为43.14 万元。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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