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名称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住所名称变更情况
公司当前登记住所(注册地址)为“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未列明具体道路及门牌号。鉴于:
1、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市监注〔2022〕55号)规定:“市场主体申报登记住所地址,一般应当按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
2、登记住所不清晰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法律文书、商事协议等无法有效送达的合规风险。
为满足市场主体登记规范要求,同时适配对外业务往来需要,在不改变实际经营场所的前提下,同意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住所(注册地址)信息,将公司现有登记住所(注册地址)由“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变更(细化调整)为“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东富大道1号”。
本次登记住所(注册地址)信息规范调整业务未导致公司实际住所发生迁移。公司其他联系方式不变。
二、《公司章程》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背景
为落实外部监管规定、防范公司运营风险,同时匹配最新监管规则变化,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公司将对《公司章程》开展相应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含公司登记住所(注册地址)信息规范、治理条款优化两方面动因:
1、为进一步规范登记住所(注册地址)信息,在不改变实际经营场所的前提下,同意将公司现有登记住所(注册地址)进行上述规范调整,并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近期,随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监管政策的相继发布,对上市公司治理架构、董秘履职、关键少数人员责任等方面提出新的合规要求,为对标监管新规,夯实公司治理基础,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助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公司对照前述规则认真梳理现行章程,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将对《公司章程》部分治理类条款同步予以修订完善。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对照情况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邮政编码:4122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东富大道1号。邮政编码:412200 |
| 2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并担任董事长职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3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八)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公开征集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4 | 第三十六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5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 |
| 6 | 第七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7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8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9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 10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离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 11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2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负责统筹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牵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报送,落实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舆情传闻核实处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筹备、材料组织、会议记录,保障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规,保障独立董事履职;承担公司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投资者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做好股东名册、董监高持股变动等股权管理;督促落实董事、高管合规培训,对公司章程、治理制度合规性开展核查,发现缺陷提出整改建议;对公司重大事项提供资本市场合规咨询,发现信息披露、内控治理重大异常或履职受阻碍时,按规定向董事会乃至监管机构报告,并对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跟踪反馈。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13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在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后,由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若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兼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14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含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对外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不得指定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 1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6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
(三)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化;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标点的调整、条款序号的顺调等,本次《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结果为准。
三、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6年8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8月修订)》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2、本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登记住所(注册地址)信息变更、《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8月修订)》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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