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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JINGTIAN&GONGCHENG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14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公司412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6 年6月 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8项议案,为《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前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6年4月29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5名(代表5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2,005,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31%。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122,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共1,38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129,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1%。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6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4,620,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9.0618%。

议案 3《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4《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1,141,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2255%。

议案 6《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5,627,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1.0720%。

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34,544,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8.9104%。

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34,273,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8.3698%,关联股东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冯焕培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止文,为《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章见书》签署页)

图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盖章)

负责人(签字12

经办律师(签字):赵晓

赵晓娟

经办体师(签字):车继位 车继晗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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