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A座57/58/59层 邮编:518000

57/58/59/F, Tower A, Ping An Finance Centre, 503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 China 电话/Tel: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86 755 3320 688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5 月23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将于2026年 6月8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8 日 15:00 在山东省威海市威高西路 7 号威高血液净化办公楼 6楼 601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代表股份309,94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4.194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99名,代表股份 4,819,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53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3 名,合计代表股份 314,768,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78%。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已实施回避,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君全

经办律师:王琪瑶

王琪瑶

2026年6月8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