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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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邵骅律师、唐韵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和陈述及说明,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上述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相关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 年4 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5月19日14:00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所列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丁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同步设置音视频会议方式,以音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7,274,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156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7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604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合计27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9,652,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3.760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26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65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7897%。
(三)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本次股东会共审议八项议案。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3、6、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9,521,2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5%;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79,522,2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7%;反对11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8%;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9,516,2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2%;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弃权4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15,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12%;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53%;弃权4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3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79,482,7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2%;反对11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5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79,502,7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11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考核及薪酬的议案》。
同意 43,798,7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2%;反对1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7%;弃权5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本项议案关联股东赵敏海、高岩敏、沈华、杜建平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445,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050%;反对1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47%;弃权5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79,506,5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0%;反对1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1%;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9,514,6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2%;反对11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8%;弃权2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4,1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08%;反对11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5%;弃权2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77%。
(三)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议案,均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赵军
赵军律师
经办律师:
邵骅
邵骅律师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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