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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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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 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致: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

受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机载”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中航机载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事实, 并假设: (1) 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2) 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及 (3) 公司提供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出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6 年度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6 年 8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5日9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14号楼A座7层会议室举行,董事长胡林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6 年度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1.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8日)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合计1,1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890,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7% 。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认证。

3. 除公司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公司组织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与中航科工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 同意 56,196,13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05%; 反对 4,251,37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19%; 弃权 442,95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196,1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2.2905%;反对 4,251,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6.9819%;弃权 442,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276%。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郭一达

经办律师:杜丹

负责人: 孔鑫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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