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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保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图1

Tianjin Capit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 Company Limited 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65)

持续关连交易 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26年9月2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据此,天津城投同意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二九年九月二十日期间向本集团提供工程相关的工作及服务(「工程类交易」),而本集团同意于同期间向天津城投提供工程类交易。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之日,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天津城投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最高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将超过 0.1% 但均低于 5%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26年9月2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据此,天津城投同意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二九年九月二十日期间向本集团提供工程相关的工作及服务(「工程类交易」),而本集团同意于同期间向天津城投提供工程类交易。

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

订约方

(1) 天津城投;及

(2) 本公司。

如适用或除非另有所指外,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所指天津城投为天津城投及其附属公司及/或其联系人,本公司为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

日期

2026年9月21日

期限

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二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先决条件

(1) 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联交所,视情况而定)的批准;及

(2) 本公司已就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遵守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就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向联交所申报、刊发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如需要)。

交易范围

天津城投在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向本公司提供的工程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再生水管网连通工程;

(2) 再生水区内配套工程,用户表、地表安装工程;

(3) 供热工程、供冷工程;

(4) 光伏发电工程、储能工程;

(5) 供水工程、排水工程;

(6) 污水厂工程、泵房工程、泵站工程、厂区设备、设施维修工程;

(7) 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及

(8) 其他工程。

本公司在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向天津城投提供的工程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2) 再生水区内配套工程,用户表、地表安装工程,高压、低压管道工程;

(3) 供热工程、供冷工程;

(4) 光伏发电工程、储能工程;

(5) 供水工程、排水工程;

(6) 污水厂工程、泵房工程、泵站工程、厂区设备、设施维修工程;

(7) 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及

(8) 其他工程。

天津城投与本公司须尽力确保并促使各自的附属公司,按双方认可的服务计划签订符合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之原则及规定的具体合同。天津城投应促使其所控制的附属公司,以及其联系人中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关连人士的主体,在合理范围内按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原则进行交易。

付款条款

本集团与天津城投将依照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根据双方互相协定之条款订立各份个别合约,工程类交易的对价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当中将界定详细付款条款。

定价政策

下列定价原则应按如下顺序适用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工程类交易定价:

(1) 国家定价规则、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格

倘国家定价规则适用于任何特定类型的工程类交易,则有关工程类交易应按适用的国家定价规则定价。若无国家定价规则,但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则有关价格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此等定价原则主要适用于:再生水管网连通工程、再生水区内配套工程、供热工程、供冷工程、光伏发电工程、储能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厂工程、泵房工程、泵站工程、厂区设备设施维修工程、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类工程。

(2) 市场价格

独立第三方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工程类交易的价格。

此等定价原则主要适用于: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工程类交易,按竞争结果定价;以及采用非竞争性方式采购但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有市场价格的工程类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定价。订定市场价格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天津市或相关服务所在地的第三人提供相同或类似工程类交易的公平价格。

(3) 成本加合理利润价格

通过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而厘定的价格。

此等定价原则的适用较少,主要适用于:无国家定价规则、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亦无市场价格的工程类交易。成本主要包括:(a)在市场上采购的服务成本;及(b)供应方在有关服务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工成本及差旅费用。利润主要来源于在有关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的管理费,最终根据交易各方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谈判确定。

最终价格需经公平磋商后,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有关条款须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历史交易金额

本公司过往概无与天津城投签署任何类似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的框架协议。因此,截至本公告日期,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概无历史金额。

自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0.80
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90
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1.90
2029年1月1日至2029年9月20日1.04

年度上限及其厘定基准

根据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于协议期限内的各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金额如下:

(1) 天津城投向本公司提供工程类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

期间 年度上限金额(人民币亿元)

天津城投向本公司提供工程类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乃经考虑(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i) 天津城投自本公司中标的数目(截至2026年9月,天津城投已中标本公司15个工程),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0.9亿元,以及未来交易计划;

(ii) 天津城投预计参与本公司未来三年辖下30个工程专案的施工计画,包括其与各级政府达成的战略合作意向下拟进行的专案及本公司所预计的服务需要。其潜在合约总额预计超人民币4.5亿元;参考合同签署时点及履约进度对费用确认的影响,因此施工工程通常将耗时约一年至三年才能完工;

(iii) 预留相关缓冲额(即约4%),以应对本公司相关需求的潜在增加以及或因通胀、预期成本增加引致类似服务的平均市价出现的估计增幅;及

(iv) 基于天津城投未来整体经营规划及在工程施工服务领域的潜在业务需求,为保障后续专案承接与实施安排的连续性和灵活性,并为应对施工周期波动及施工供应链潜在中断等不确定因素预留合理缓冲空间,以防范施工进度受影响的风险。

(2) 本公司向天津城投提供工程类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

期间

年度上限金额(人民币亿元)

自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0.15 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0.45 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0.45 2029年1月1日至2029年9月20日 0.45

本公司向天津城投提供工程类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乃经考虑(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i) 本公司自天津城投中标的数目(截至2026年9月,本公司已中标天津城投3个工程),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685万元,以及未来交易计划;

(ii) 本公司预计参与天津城投未来三年辖下20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包括其与各级政府达成的战略合作意向下拟进行的项目及天津城投所预计的服务需要。其潜在合约总额预计超人民币13,903万元;参考合同签署时点及履约进度对费用确认的影响,因此施工工程通常将耗时约一年至三年才能完工;

(iii) 预留相关缓冲额(即约 3% ),以应对天津城投相关需求的潜在增加以及或因通胀、预期成本增加引致类似服务的平均市价出现的估计增幅;及

(iv) 基于本集团未来整体经营规划及在工程施工服务领域的潜在业务需求,为保障后续项目承接与实施安排的连续性和灵活性,并为应对施工周期波动及施工供应链潜在中断等不确定因素预留合理缓冲空间,以防范施工进度受影响的风险。

(3) 天津城投与本公司就工程类交易的合计年度上限金额

期间 年度上限金额(人民币亿元) 自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0.95 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35 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35 2029年1月1日至2029年9月20日 1.49

内部控制措施

为保障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集团已采用内部控制程序以规范及订明定价政策、机制、责任划分及决策机构,确保持续关连交易乃根据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定价政策,具体而言,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 本公司已安排董事会办公室监控持续关连交易。董事会办公室将密切监察持续关连交易项下的交易金额,定期汇总各附属公司的关连交易数据,与年度上限进行对比分析,以确保交易金额不会超出相关年度上限。倘预测交易金额可能超出年度上限,董事会办公室须即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启动修订年度上限的程序,并在获得必要批准及完成披露前,确保实际交易金额不超过已批准的年度上限;

(2) 本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将进行定期检查,以审视及评估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协议之条款进行,以考虑具体交易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符合上述定价政策:(i)就国家定价规则、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格原则而言,本集团审阅相关国家定价规则、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以确保与天津城投的价格遵守相关国家定价规则、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ii)就市场价格原则而言,本集团审阅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确保提供予天津城投的主要条款对本集团的有利程度不逊于本集团提供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iii)就成本加合理利润价格原则而言,如国家定价规则、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格原则及市场价格原则不适用,与天津城投的价格将会通过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而厘定,而本集团将会确保相关利润率不逊于本集团获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

(3) 董事会办公室会审查及检讨相关资料及材料,确保遵守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已制定《关连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连交易合同的审批权限及流程,任何涉及关连交易的合同,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在签署前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判断是否需要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4)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审阅并将继续审阅上述交易,以确保上述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上述交易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5) 本公司审计师将每年审阅上述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上限。

订立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核心主营业务涵盖污水处理、供水、再生水、新能源供冷供热、污泥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危废业务、光伏发电与储能等生态环保与新能源综合服务领域。在日常经营及项目拓展过程中,本集团旗下各类水厂、环保处理设施、光伏储能站点及固废处置基地的新建、升级改造、运维配套建设,将持续产生各类配套工程项目需求。

天津城投及本集团下属相关主体具备合规施工资质、成熟的项目建设实施经验、专业技术团队、区位服务优势及完善的运维配套体系,可高效匹配相关项目建设落地需求。

基于天津城投及本集团过往多年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配套工程实施的优良业绩、稳定可靠的服务质量与完善的项目管控体系,由本集团承接天津城投、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的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及配套服务或由天津城投及其附属公司承接本集团相关配套工程项目,能够有效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施工合规性及落地稳定性,可充分保障相关基建及环保配套项目有序落地。

本集团与天津城投、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开展的相关配套工程及运维服务交易,属于双方日常正常业务往来,完全契合本集团主营业务运营及长期战略发展需要。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公允、合理,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本集团各类环保、新能源项目建设运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效率、合理控制整体运营及项目落地成本。

本集团和天津城投均拥有专业的项目施工管理团队、丰富的行业项目实操经验及良好的履约能力,具备承接各类环保基建配套项目的综合实力。依托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可常态化、规范化开展与天津城投的集团体系内的合规业务合作,高效推进各类配套项目建设进程,持续盘活本集团业务资源、夯实主营业务发展根基,稳步提升本集团整体经营效益与区域市场竞争力;

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为本集团未来三年与天津城投、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开展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设施改造及运维配套服务等持续关连交易提供清晰、规范的合作依据,涵盖双方基于城市生态环保、新能源建设、市政配套升级等领域的潜在合作需求,有利于双方依托各自资源优势深化协同合作,保障业务合作的持续性、稳定性与合规性。

本集团聚焦生态环保、水务运营、光伏储能、固废处置等核心主业,坚持「建设+运营+服务」一体化发展模式。通过与天津城投建立常态化合规合作机制,可充分依托股东平台资源,深耕区域生态环保与绿色能源市场,持续完善主业产业链布局,形成可持续的协同发展优势,助力本集团实现长期稳健高质量发展。

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的条款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计、管理、运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及运营管理;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运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产品设备的开发运营;自有房屋出租等。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唯一股东,持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

天津城投为主要从事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河流综合发展及更新、地铁、城市公路及桥梁、地下管道网路、城市环境基建;投资规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筑发展服务;租赁自有物业;租赁基建及发展及运营公用设施;建筑投资咨询。截至本公告日期,天津城投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上文所述,于本公告之日,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天津城投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最高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将超过 0.1% 但均低于 5%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般事项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唐福生先生和非执行董事王永威先生及李晓广先生分别与天津城投有关连,被视为无法以独立身份向董事会推荐意见,故彼等已就批准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以上所述者外,概无董事于2026-2029工程类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会」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股份及H股股份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指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的唯一股东,持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
「天津市国资委」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上市规则第19A.04条所界定的中国政府机关
「天津市政投资」指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45.57%股权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唐福生

中国,天津

2026年9月21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3名执行董事唐福生先生、付兴海先生(职工董事)及聂艳红女士;3名非执行董事王永威先生、李晓广先生及刘韬先生;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刘飞女士、王尚敢先生及薛涛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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