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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法律实务纠纷






【典型案例分享】



争议焦点:    

     商场发生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中,商业运营方、物业服务方、商户、顾客等各方的责任归属。

案情简介:


     A公司系某商业综合体的运营方,委托B公司为该商业综合体提供物业服务,C餐饮公司为商场三楼商户,为方便旅游大巴、商户车辆通行,经A公司项目部出具临时施工许可,C餐饮公司委托D公司于2024年8月在马路进入商场停车场出入口的通道口设置围栏,后C餐饮公司自行增设铁栏杆。2024年11月4日,熊某下班途经该通道,因现场光线昏暗无路灯、栏杆石墩未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被铁链栏杆绊倒,撞击石墩造成左桡骨头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误工等多项支出。事故发生前已有多名行人在同一位置摔伤,A公司于2024年11月向C餐饮公司下发整改拆除函,但隐患未第一时间消除。熊某与物业服务方、运营方、商户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诉讼中各方互相推诿责任,C餐饮公司申请追加施工单位D公司,主张人行道围挡挤占通行空间诱发事故。后法院综合本案证据,结合各方过错,酌定C餐饮公司承担30%责任,A公司与B公司各承担20%责任,熊某自负30%责任,同时,关于熊某的损失,法院核算支持了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中拍片支出合计33377.58元(对无票据、不合理交通费用酌情调低),由各方按前述责任比例分摊支付。




【裁判观点】




      只要对场地具有整体管理权限/具有实际控制力、参与设施审批/拆除、日常巡查知晓隐患存在/隐患处置,即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内部分工、委托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对外免责。B公司系案涉商业体整体物业服务单位,车辆进出通道归属物业管辖范围,其全程知晓栏杆设置、参与后期拆除整改,负有日常巡查、灯光照明维护、危险障碍物警示、制止违规增设占道设施的义务,明知多处人员摔伤仍未及时消除隐患,存在管理过错。A公司出具施工许可批准C餐饮公司安装栏杆,掌握栏杆钥匙、主导设施管控,收到多人摔伤反馈后才下发整改函,未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审批及管理疏漏。C餐饮公司系铁栏杆、石墩的实际使用、申请增设主体,设施为自身经营便利设置,未同步配套警示、照明,是隐患源头,过错最重。D公司设置的人行道围挡与本次摔倒无直接因果关系,铁栏杆单独即可造成绊倒风险,围挡设置在先、无法预见后续商户增设栏杆,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熊某夜间通行未充分观察路面环境,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




【法条援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实践中,针对商户增设占道/隔离等设施,物业运营方/管理方不能“只审批、不监管”,须联合商户进行现场勘查,评估通行安全风险,所有临时增设设施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商户安全维护责任,物业运营方/管理方留存书面审批记录,约定出现安全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设施使用期间需定期复核,到期立即拆除,不得长期留存永久性地面障碍物;落实日常巡查工作,建立隐患快速处置机制,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商户下发整改通知,并确保商户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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