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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并完善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并完善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更名为洛阳时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公司的发起人为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条...公司的发起人为洛阳时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第二十条经批准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36,842,105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357,000,000股,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343,000,000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2006年9月洛阳华钼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26,157,895股转让予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10,684,210股转让予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十条经批准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36,842,105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洛阳时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认购357,000,000股,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343,000,000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2006年9月洛阳华钼投资有限公司将 | ||||||||||
| 其持有的公司26,157,895股转让予洛阳时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10,684,210股转让予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认购股份数(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认购股份数(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 洛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57,000,000 | 净资产折股 | 2006年8月25日 | 洛阳时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357,000,000 | 净资产折股 | 2006年8月25日 | ||||
|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43,000,000 | 净资产折股 | 2006年8月25日 |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43,000,000 | 净资产折股 | 2006年8月25日 | ||||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对《洛阳钼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适用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就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H股而言,H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须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相关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制定,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解释、执行。 |
上述《公司章程》及《洛阳钼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同时,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洛阳钼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洛阳钼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更新制定《洛阳钼业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原《洛阳钼业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及《洛阳钼业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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