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分析,对本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后,任一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会超过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5、根据相关数据测算,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
7、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8、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0、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 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11、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12、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 个月内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13、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14、为实施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签署《业绩补偿协议》。
15、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16、为实施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同意将上述报告对外进行披露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
17、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符合独立性要求,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终定价是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9、公司本次交易的第三方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
20、公司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1、同意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一切相关事宜。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颖洁、马占春、王硕
202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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