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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2 号

HANKUN

汉坤律师事务所

Han Kun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9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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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2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 日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 10号院11号楼12层-1201&1202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6 年5 月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6 年5 月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 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6 月1 日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谷一街10 号院11 号楼12 层-1201&12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 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6 月1 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2,014,8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139%。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受让控股企业部分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受让控股企业部分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948,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790%;反对股数 159,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117%;弃权股数 4,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3%。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741,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154%;反对股数 159,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621%;弃权股数 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225%。

回避情况:田溯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信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亚信融创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恒信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2.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1,676,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02%;反对股数 326,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51%;弃权股数 1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7,850,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144%;反对股数 326,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563%;弃权股数 1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294%。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图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李卓蔚

经办律师:

罗羽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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