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吴明根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053,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800,000 股的41.1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30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800,000 股的40.7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0.40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800,000 股的0.4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7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 股的 0.4046%。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梁好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5,997,650 | 99.9264 | 54,900 | 0.0722 | 1,100 | 0.0014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691,650 | 92.5099 | 54,900 | 7.3430 | 1,100 | 0.1471 | 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5,997,650 | 99.9264 | 54,900 | 0.0722 | 1,100 | 0.0014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691,650 | 92.5099 | 54,900 | 7.3430 | 0.1471 | 0.1471 | 0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5,997,650 | 99.9264 | 54,900 | 0.0722 | 1,100 | 0.0014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691,650 | 92.5099 | 54,900 | 7.3430 | 1,100 | 0.1471 | 0 | |||
上述提案 1.00-3.00 均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李卫峰先生、杨海岳先生未参与投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梁好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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