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丰硕路100弄3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广东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964,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94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38,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1%。其中: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969,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651%;
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4,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以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0,701,858 | 99.8959% | 82,368 | 0.0907% | 12,120 | 0.0133% | 168,42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243,940 | 97.1697% | 82,368 | 2.4673% | 12,120 | 0.3630% | 0 | |||
| 2.00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0,873,218 | 99.8994% | 77,428 | 0.0851% | 14,120 | 0.0155%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246,880 | 97.2578% | 77,428 | 2.3193% | 14,120 | 0.4230% | 0 | |||
注:议案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正、周正杰
3、结论性意见: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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