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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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 年9月29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上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王府井绿发智选假日酒店会议室(地址:北京东城区礼士胡同 18 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强同波董事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6 年10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15 名,代表公司股份1,440,896,702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70.0921%。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314 名,代表公司股份22,987,06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1182%。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19,109,637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69.032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3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1,787,06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059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等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所属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961,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 83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78%;弃权 10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52,1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28%;反对833,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39%;弃权10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3%。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825,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7%;反对 980,9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81%;弃权8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916,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20%;反对980,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3%;弃权8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7%。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汪 华
经办律师:
王 和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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