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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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2
声明及假设....3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5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5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6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7
五、结论意见....12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瑞奇智造、公司 | 指 |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 | 指 |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股东会规则》 | 指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
| 《治理准则》 | 指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 《上市规则》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指 |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本次会议 | 指 |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
| 本所 | 指 |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声明及假设
致: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俊钦律师、邓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暨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暨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暨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暨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的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公司确认,其已向本所暨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正本资料、副本材料;其向本所暨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暨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虚假陈述或证明,亦不存在任何隐瞒和遗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或其他文件。
6、本所暨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暨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该等内容,本所暨本所律师并不具有核查和审查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二、假设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暨本所律师系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且除非另有说明,自资料、信息提供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事情、变化或者情势导致本所无法依赖该等资料、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向本所披露的事实情况或其他影响前述文件的法律效力或影响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安排。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10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刊载了《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26日,并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 288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联生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 15:00—2026 年 10 月 30 日 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股东会通知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记载,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2人,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865,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89,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王俊钦、邓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
根据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股东会通知公告》记载,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如下: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4.00:非独立董事选举,应选3人
议案 4.01:非独立董事唐联生
议案 4.02:非独立董事谢晓丽
议案 4.03:非独立董事蒲艳
议案 5.00:独立董事选举,应选 3 人
议案 5.01:独立董事黎仁华
议案5.02:独立董事居平
议案 5.03:独立董事陈实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登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中登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 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8名调整为7名。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相关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2,794,82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股数 70,293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 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8名调整为7名。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2,794,82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股数 70,293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 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费用。
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2,794,82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股数 70,293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966,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2%;反对股数 70,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7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四)非独立董事选举
1. 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唐联生先生、谢晓丽女士、蒲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前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应由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 3 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候选人如下:
4.01:非独立董事唐联生
4.02:非独立董事谢晓丽
4.03:非独立董事蒲艳
2. 议案表决结果:
表 1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 提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股)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4.01 | 非独立董事唐联生 | 52,794,881 | 99.87% | 当选 |
| 4.02 | 非独立董事谢晓丽 | 52,794,821 | 99.87% | 当选 |
| 4.03 | 非独立董事蒲艳 | 52,794,761 | 99.87% | 当选 |
表 2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提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股)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4.01 | 非独立董事唐联生 | 966,076 | 93.22% | 当选 |
| 4.02 | 非独立董事谢晓丽 | 966,076 | 93.22% | 当选 |
| 4.03 | 非独立董事蒲艳 | 966,076 | 93.22% | 当选 |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五)独立董事选举
1. 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黎仁华先生、居平先生、陈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黎仁华先生自2022年2月8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鉴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结合已任职年限,黎仁华先生任期至2028年2月7日,公司将在其任期届满前及时完成独立董事的选举工作)。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请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北京
证券交易所无异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应选举独立董事3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候选人如下:
5.01: 独立董事黎仁华
5.02: 独立董事居平
5.03: 独立董事陈实
2. 议案表决结果:
表 3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 提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股)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5.01 | 独立董事黎仁华 | 52,794,821 | 99.87% | 当选 |
| 5.02 | 独立董事居平 | 52,794,821 | 99.87% | 当选 |
| 5.03 | 独立董事陈实 | 52,794,821 | 99.87% | 当选 |
表 4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提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股)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5.01 | 独立董事黎仁华 | 966,076 | 93.22% | 当选 |
| 5.02 | 独立董事居平 | 966,076 | 93.22% | 当选 |
| 5.03 | 独立董事陈实 | 966,076 | 93.22% | 当选 |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负责人:斗英警
毕英骜
见证律师:邓静
邓静
刘俊铭
王俊钦
上海市林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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