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5,000 万元投资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出资比例为 5.6818%(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出资比例以最终募集情况为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投资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1、该基金尚未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且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前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因此,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政策法规、经济环境、市场变化、投资决策失误、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甚至亏损。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把握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及投资机遇,公司拟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领域的优势,通过共同投资的方式,提升公司对前沿领域、前沿技术的理解和认知。因此,公司拟与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投资出资比例为 5.6818%。
公司与该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目前,相关协议尚未签署。
| 投资类型 | □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基金☑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 |
| 私募基金名称 | 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
| 投资金额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5,000□尚未确定 |
| 出资方式 | ☑现金□募集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他:____□其他:____ |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基金中的身份 | ☑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普通合伙人(非基金管理人)□其他:____ |
|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 | □上市公司同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其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或运营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一代显示技术、集成电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新技术等硬科技及前沿领域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
(二)本次投资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法人/组织全称 | 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协议主体性质 | ☑私募基金□其他组织或机构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CPX6F62P□不适用 |
| 备案编码 | P1074688 |
| 备案时间 | 2023/10/30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达飞 |
| 成立日期 | 2023/07/27 |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1000万元 |
| 实缴资本 | 1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G座210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71号3号楼3层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孙达飞 |
| 主营业务/主要投资领域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 ☑否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
2、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科目 | 2026年6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3,489.31 | 3,230.52 |
| 负债总额 | 2,446.04 | 2,299.22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043.27 | 931.30 |
| 资产负债率 | 70.10% | 71.17% |
| 科目 | 2026年1-6月 | 2025年1-12月 |
| 营业收入 | 572.00 | 1,456.82 |
| 净利润 | 111.97 | 122.30 |
3、其他基本情况
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团队经验丰富,公司经营正常。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法人/组织名称 | 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MAA8YG8L47□不适用 |
| 成立日期 | 2021/07/21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E区二楼D区-1259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达飞 |
| 出资额 | 3990万元 |
| 主营业务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孙达飞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
(三)除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1、广州越秀引领接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 法人/组织名称 | 广州越秀引领接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5MACXENR50J□不适用 |
| 成立日期 | 2023/09/04 |
| 主要经营场所 |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2804房-11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200,000万元 |
| 主营业务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
2、厦门金创展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 法人/组织名称 | 厦门金创展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12MAKN985A9N□不适用 |
| 成立日期 | 2026/09/30 |
| 主要经营场所 | 厦门市同安区云谷路36号502室之五十八单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80,000万元 |
| 主营业务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
3、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法人/组织名称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61804316D□不适用 |
| 成立日期 | 2010/09/08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荡路22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荡路22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剑 |
| 注册资本 | 27,890.1752万元 |
| 主营业务 |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各类新型材料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动化信息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周剑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
4、国贸创领(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法人/组织名称 | 国贸创领(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91310118MACF7FM795□ 不适用 |
| 成立日期 | 2023/04/11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1幢11层Q区1135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弄8号13号楼17楼 |
| 法定代表人 | 龚家新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主营业务 |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厦门国贸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
5、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法人/组织名称 |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76617307P□不适用 |
| 成立日期 | 2005/07/11 |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3号楼 |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55号顺网运河国际 |
| 法定代表人 | 华勇 |
| 注册资本 | 67,416.3882万元 |
| 主营业务 |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华勇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
6、孙达飞
| 姓名 | 孙达飞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 ☑否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其他:____☑无 |
7、王成岩
| 姓名 | 王成岩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 ☑否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其他:____☑无 |
8、周剑
| 姓名 | 周剑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 ☑否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其他:____☑无 |
9、洪杰
| 姓名 | 洪杰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 ☑否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其他:____☑无 |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 基金名称 | 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尚未注册成立□ 不适用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规模(万元) | 88,000 |
| 组织形式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尚未注册成立 |
| 存续期限 |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8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经营期限”)。尽管有前述约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两次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每次可延长一年;此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再决定适当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
| 投资范围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或运营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一代显示技术、集成电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新技术等硬科技及前沿领域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
| 主要经营场所 | 广东省广州市(具体以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地址为准)。 |
| 备案编码 | 尚未备案 |
| 备案时间 | 尚未备案 |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 序号 | 投资方名称 | 身份类型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本次合作前持股/出资比例(%) | 本次合作后持股/出资比例(%) |
| 1 | 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400 | — | 0.4546 |
| 2 | 广州越秀引领接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5,000 | — | 28.4091 |
| 3 | 厦门金创展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 | 17.0455 |
| 4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 | 11.3636 |
| 5 | 国贸创领(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 | 11.3636 |
| 6 |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 | 5.6818 |
| 7 |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 | 5.6818 |
| 8 | 孙达飞 | 特殊有限合伙人 | 4,150 | — | 4.7159 |
| 9 | 王成岩 | 特殊有限合伙人 | 450 | — | 0.5114 |
| 10 | 周剑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 | 11.3636 |
| 11 | 洪杰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 | 3.4091 |
| 合计 | 88,000 | — | 100 | ||
注: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投资方、总出资额以及各投资方出资比例以最终募集情况为准。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3、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
(1)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减免,本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①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止,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1%)。
②自投资期终止之日起至退出期届满之日止,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一(1%)。
③自退出期届满之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止,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0.5%)。
计算首个管理费计算期间(见下定义)的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为本合伙企业完成首次交割后的认缴出资额;此后,计算某一年度的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以相应管理费计算期间的第一(1)个工作日的状态为准计算。
(2)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减免,本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①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止,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1%)。
②自投资期终止之日起至退出期届满之日止,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一(1%)。
③自退出期届满之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止,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0.5%)。
(3)除非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就本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合伙企业的其他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善意认为适当的其他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①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②其次,80/20 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到该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达到截至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收益分配额的四(4)倍;
③再次,75/25 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七十五(75%)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五(25%)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到该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达到截至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收益分配额的六(6)倍;以及
④最后,70/30 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七十(7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三十(3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促使合伙企业将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可取得的收益分成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支付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人士。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为,通过主要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或运营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一代显示技术、集成电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新技术等硬科技及前沿领域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从而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
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权益实现退出;以及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广州越秀引领接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金创展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创领(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周剑、洪杰
特殊有限合伙人:孙达飞、王成岩
(二)投资金额
基金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88,000 万元,公司拟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6818%。(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基金总出资额及公司出资比例以最终募集情况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出资安排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全体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其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以首期缴款通知注明的比例或金额为准)。
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首期实缴出资后的后续出资应由合伙人按照如下比例分别缴付:
1、为项目投资而要求缴付的,应由所有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缴付,为跟进投资而要求缴付的,应由已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在该项目投资中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缴付;
2、为本合伙企业支付管理费以及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而要求缴付的,应由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缴付;
3、为本合伙企业支付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费用而要求缴付的,如该等合伙企业费用与项目投资直接相关,应由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根据其在该项目投资中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缴付;如该等合伙企业费用与项目投资不直接相关,应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比例缴付。
(四)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下“(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之“ 3、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
(五)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8 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经营期限”)。尽管有前述约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两次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每次可延长一年;此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再决定适当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从全部投资项目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的相应程序。
(六)违约责任
首期出资违约。对于首期出资全部违约的出资违约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视同该等有限合伙人从未入伙并将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从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或减少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并依此办理相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手续;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在本合伙企业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手续前给予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一定的付款宽限期,要求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在宽限期内缴付出资。但无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采取前述何种方式,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减免,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就其逾期缴付的首期出资比照本协议(其他出资违约)第1项和第2 项的约定计算并向合伙企业支付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
其他出资违约。对于首期出资全部违约之外(包括首期出资部分违约或首期出资违约之外的出资违约)的出资违约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并给予其一定期限的宽限期,及/或决定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该出资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1、出资违约金。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减免,自该等后续出资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该等后续出资之日,就该等逾期缴付的金额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二(0.02%)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出资违约金”)。
2、赔偿金。在出资违约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出资违约金未能弥补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出资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及/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出资违约合伙人还应就该等损失向合伙企业及/或其他合伙人进行赔偿(“赔偿金”)。该等应予以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因该等出资违约行为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及/或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及合伙企业因向出资违约合伙人追索出资违约金、赔偿金等而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八)协议生效
除适用法律和规范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生效日”)起对所有合伙人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1、当本协议的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单独签署修改后的本协议;
2、当本协议的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在合伙人决议有效通过的情况下,由同意通过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本协议;
3、本协议首次签署时,全体合伙人一致签署的本协议。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对外投资,公司可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提升公司对前沿领域、前沿技术的理解和认知,把握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及投资机遇,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
六、风险提示
1、该基金尚未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且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前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因此,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政策法规、经济环境、市场变化、投资决策失误、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甚至亏损。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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