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10 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同意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及时发现、科学研判、有效引导的应急处理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各类媒体报道或社交媒体传播的,与公司业务、产品、商誉及核心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反映社会公众对公司所持情绪、态度和观点的信息集合。根据其对公司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舆情和重大负面舆情:
(1)一般舆情:影响范围较小、不涉及重大事实争议、不会对公司股价及声誉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的零散信息。
(2)重大负面舆情:与公司业务、产品、商誉及核心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品牌形象、声誉或核心人员履职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组建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公司董事长出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出任副组长,成员根据舆情所涉事项确定,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采集与分析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按照舆情处置方案跟踪落实相关事项,及时对接媒体澄清事实,并做好投资者咨询及来访接待工作。若舆情可能或已经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的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建立专项管理档案,对重大舆情涉及核心内容、涉事媒体/主体、信息核实情况、舆情影响、采取措施、后续进展等进行记录。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报告流程及处置措施
第八条 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及时响应、快速处置。公司应持续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统一口径、积极沟通。公司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应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工作,确保对外表述保持一致,并与媒体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如实回应各方与舆情相关的疑问和关切,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言;
(三)直面问题、主动核查。公司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应秉持敢于面对、主动担责的态度,及时核实相关信息,稳妥处置、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统筹推进、转危为机。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树立系统化运作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化为契机,妥善化解风险,维护并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报告,由证券事务部同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尽快了解舆情相关情况,并视舆情性质及严重程度,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由组长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研究处置。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及时开展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同时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三)持续跟踪舆情发展态势,评估事件影响,拟定处置方案;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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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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