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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楼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倩倩律师和朱怡静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恒玄科技拟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1、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 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gtrdot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 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mathrm >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 20 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 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7、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0、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1、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2、2026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2026 年6月24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及/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派息加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图1

其中: cdot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以上公式,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 = (44.91-1.4)/( ( 1 +0.4 ) )≈31.08 元/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的调整方法为:

图2

其中: mathrm Q _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mathrm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数量 cdot = 2,92 2,77 0 times quad ( 1 +0.4 ) approx 4,09 1,87 8 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数量 = 33 7,91 4 times ( 1 +0.4 ) approx 47 3,08 0 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2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6 年 8 月 22 日至 2027 年 8 月 21 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第三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5 年。

归属期对应考 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目标值 (Am)触发值 (An)
第三个归属期20252025年营业收入 定比基数增长不 低于35%或2023 年、2024年、2025 年三年营业收人 均值定比基数增 长不低于23%2025 年营业收 入定比基数增 长不低于25% 或2023年、2024 年、2025年三年 营业收入均值 定比基数增长 不低于15%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452 号):2025年营业收入较 2020 年至 2022 年三年营业收入均值增长率约为 14 5.27% ,公司层面业绩满足归属条件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

指标业绩完成比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Z)
营业收入增长率 (A)A≥Am100%
An≦A<Am80%
A<An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B及以上B-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5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times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times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合计 203 名可归属 880,591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此外,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1、因离职而作废

由于 8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3730 万股(经调整并四舍五入后结果,下同)。

2、因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作废

由于 1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2025 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作废上述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5077万股。

本次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共计 5.8807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作废部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壹份。

(本页正,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图3 图4

20>6年10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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