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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矿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然后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致使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本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七)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本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责令改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惩处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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