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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以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认真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书面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会面监督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08 年3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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