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和赞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赞助”,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为某项活动、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物品或服务等支持,以获取宣传、推广、品牌等方面的回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另行约定规则。
第二章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后,不得要求受赠/赞助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不得以维护公司的不恰当利益或其他不合理原因为目的对外进行赞助和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赞助的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赞助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赞助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
第十条 禁止捐赠、赞助有宗教、信仰、性别等方面歧视以及违反国际公约、商业诚信要求的公司。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政治性捐赠、赞助。
第十二条 捐赠和赞助应避免支付给个人账户,以避免利益冲突或其他以腐败贿赂为目的的利益输送。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四条 对外赞助的类型
(一)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性质的赞助支出。
(二)商业性赞助:指向与品牌核心价值、目标消费群体相关的宣传单位举办的活动等提供部分或全部资金、物品或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司在境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存在前述捐赠途径的,应当在相关内部捐赠提案中详细说明捐赠对象、捐赠原因、捐赠方式并按本制度第五章部分规定完成相关内部审批。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公司对外捐赠的接受方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等)、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困难的个人以及公司运营周边社区且有客观需求的群体等。
第十七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赞助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赞助。
第十九条 在捐赠、赞助前,业务、法务部门应对捐赠、赞助的中间代理机构及被捐赠、赞助组织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确定捐赠、赞助的目的及该目的是否合理;
(二)确认与被捐赠、赞助方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三)确认被捐赠、赞助方是否存在重大商业诚信或违反商业行为准则的问题;
(四)确认捐赠、赞助活动中是否有任何利益提供给政府官员。
第二十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撰写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捐赠报告由总裁办负责收集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赞助,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单笔捐赠、赞助金额不超过(含)5,000万人民币、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利润总额3%的捐赠、赞助事项,由董事长和总裁审批;
(二)单笔捐赠、赞助金额超过 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金额达到上一年度利润总额3%的捐赠、赞助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三)累计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利润总额5%的捐赠、赞助事项,由股东会批准;
(四)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捐赠、赞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赞助,应签订书面赞助协议,明确约定赞助的类型与范围,并包括反贿赂条款;赞助协议由总裁办负责收集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每笔捐赠、赞助提交审议前应经过法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审议通过后交由董秘办进行所需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性赞助支出,应与受赠方、受赞助方进行充分协商,取得由其出具的合法的捐赠、赞助票据或书面确认的资产交接清单等其他证明。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赞助,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赞助,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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