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与经营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及外币融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期限等内容应与套期保值对象相匹配,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或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套期保值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100% 。
第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上限需匹配实际风险敞口。额度上限需基于公司未来可预测或过往 12个月进出口业务的外币收付款、外币存贷款规模确定,不得超过可验证的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外币借款等)。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授信额度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并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控制业务种类及规模,不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交易结构应简单明了,避免频繁操作。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额度期限内可循环开展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外汇套期保值总体方案和额度审批同意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方案和额度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对每笔业务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二)销售、采购等业务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部审计部门(内控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销售、采购合同或订单情况,对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进行预测,并对货币汇率及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款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财务部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汇率变动趋势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应包含明确的交易币种、金额、期限、合作金融机构等关键信息),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交易价格,经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五)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采用双人复核的方式进行资金划拨;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存在异常情况,需第一时间上报;
(七)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定期出具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报送总经理、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期限、盈亏情况等;
(八)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秉持汇率风险中性原则进行交易。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需对极端情况下损益情况进行预估模拟。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董事长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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