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乐通股份
股票代码:002319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1楼106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
1楼106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601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6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因执行已生效《民事调解书》以股抵债)
签署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本次股份变动系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处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与授权程序。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已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调解书》(2026)沪02民初51号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手续,方可实施完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份尚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209,472,000 股。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乐通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优悦美晟 | 指 | 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大晟资产、一致行动人 | 指 |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调解书》(2026)沪02民初51号的约定,以其持有的公司9,47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2%)折价抵偿大晟资产所欠崔佳、肖诗强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4.52%下降至0.00%(不足0.0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29.35%下降至24.83%,跨越25%的5%整数倍刻度。 |
| 《民事调解书》 | 指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崔佳、肖诗强与大晟资产、周镇科、优悦美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具的(2026)沪0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 |
| 崔佳、肖诗强 | 指 | 本次以股抵债的债权人及股份受让方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优悦美晟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1楼106室 |
| 成立日期 | 2023年3月2日 |
| 经营期限 | 2023年3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陈树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PG2A6A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1楼106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
| 主要股东 |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优悦美晟100%的股权 |
| 控股股东 |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实际控制人 | 周镇科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 |
| 优悦美晟 | 陈树苗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钟誓愿 | 经理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经理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6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谢建龙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6年4月28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88336625X |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房地产经纪;投资兴办实业;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商业地产与产业地产投资;激光技术投资与开发;国内贸易。(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 经营期限 | 2006年4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 |
| 联系电话 | 0755-25823888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大晟资产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
| 1 | 谢建龙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 2 | 周镇科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3 | 肖丽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大晟资产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100% 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据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晟资产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乐通股份的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大晟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周镇科先生合计持有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4,280,946股,持股比例11.49%。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4 年 11 月 29 日,优悦美晟将其持有的公司 6,630,000 股股份质押给崔佳;2025 年 5 月 12 日,优悦美晟将其持有的公司 2,840,000 股股份质押给肖诗强,并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为大晟资产的相关债务提供担保。
因大晟资产、周镇科、优悦美晟与崔佳、肖诗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6)沪02民初51号),调解协议于2026年10月19日经各方签字生效,法院于2026年10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要约定如下:
1、大晟资产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偿还崔佳借款本金 8,715 万元、肖诗强借款本金 3,735 万元,本金合计 12,450 万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
2、如大晟资产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各方同意以优悦美晟所持有并已分别质押给崔佳、肖诗强的公司 6,630,000 股、2,840,000 股股份(合计 9,470,000 股)折价抵偿上述债务;
3、相关债权人与优悦美晟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股份过户;如逾期未能过户,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首先对相应质押股份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相关债权债务的终结以文书约定的股份处置及清偿条件为准。
因大晟资产未按期足额清偿前述债务,各方按《民事调解书》约定以前述质押股份折价抵偿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被动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而非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本次股份变动的债务人为大晟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以其持有的质押股份承担担保责任。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因执行《民事调解书》导致的股份减少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如大晟资产未能按《民事调解书》约定清偿债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剩余股份仍存在被司法拍卖、变卖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9,472,510 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大晟资产持有公司股份 51,999,9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1,472,4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5%。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调解书》(2026)沪02民初51号,以其持有的公司9,470,000股股份折价抵偿大晟资产所欠崔佳、肖诗强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其中向崔佳过户6,630,000股、向肖诗强过户2,840,000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份尚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手续,方可实施完毕。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2,5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不足 0.0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2,002,4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3%,合计持股比例跨越 25% 的 5% 整数倍刻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优悦美晟 | 9,472,510 | 4.52% | 2,510 | 0.00%(不足0.01%) |
| 大晟资产 | 51,999,959 | 24.82% | 51,999,959 | 24.82% |
| 合计 | 61,472,469 | 29.35% | 52,002,469 | 24.83% |
注:上述比例以公司总股本 209,472,000 股为基数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 9,4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2%(其中质押给崔佳 6,630,000 股、质押给肖诗强 2,840,000 股);冻结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大晟资产所持公司股份质押 51,9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2%;冻结 51,999,9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2%。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大晟资产,实际控制人仍为周镇科。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份减少,不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股份受让方崔佳、肖诗强与大晟资产、优悦美晟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表决权委托或特殊安排。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过户尚需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未能完成过户,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股份存在被拍卖、变卖的可能,最终处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权益变动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树英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建元
签署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6)沪02民初51号);
5、本次质押股份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文件;
7、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265号办公楼3楼 |
| 股票简称 | 乐通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31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景田北一街28-1号景田邮政综合楼1楼106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一致行动人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控股股东大晟资产之一致行动人,其自身非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 其他方式说明 | 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调解书》(2026)沪02民初51号的约定,以质押股份折价抵偿债务并办理过户;如后续转为司法强制执行,以法院执行裁定为准并另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9,472,510】股持股比例:【4.5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51,999,959】股持股比例:【24.82】%合计持股数量:【61,472,469】股,持股比例:【29.35】%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2,510】股持股比例:【0.00】%(不足0.0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51,999,959】股持股比例:【24.82】%合计持股数量:【52,002,469】股,持股比例:【24.83】%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6年10月19日(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之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0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方式:依据已生效《民事调解书》以股份折价抵偿债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尚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本次为股份减少,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树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 0.37 0.4
签署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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