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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JT&N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OAURI所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小熊电器、公司指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指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指《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注销指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8,500份股票期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672 号

致: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小熊电器的股票,与小熊电器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2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2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小熊电器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小熊电器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杨斌、郭莹、罗薇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 年 8月30 日,公司公告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2 年9月9日,公司公告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9月15 日,公司召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杨斌、郭莹、罗薇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9月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罗薇、姚英学、张黎明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 年 9月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10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罗薇、姚英学、张黎明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 年6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12.2024 年6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 年8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4 年8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5 年8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6.2025 年8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核查意见。

17.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8.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9.2026 年6月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2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注销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规定,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在上述约定行权期内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依据《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3 年9 月 13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10 月13 日。据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6 年10 月12 日届满。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15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8,500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将注销本激励计划1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8,500 份股票期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等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注销手续。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马靖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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