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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