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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恒兴股份: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10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相关投票提案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七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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