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双箭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53 号

致: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14:00 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 1538 号公司科研中心306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10月8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10 月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 26 日(星期一)14:00 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 1538 号公司科研中心 306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凯菲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上午9:15 至 2026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077,5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19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882,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29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4,6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94,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方回避,关联股东沈耿亮、沈凯菲、张梁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76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0%;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20%;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7年度与安徽华烨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方回避,关联股东沈耿亮、沈凯菲、张梁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76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0%;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20%;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刘煜

项延海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6 年 10 月 26 日

www.tylaw.com.cn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