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请公司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同时,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就其任职资格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提名委员会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审议。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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