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10 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将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的11,004,081 股公司股份予以注销,同时拟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拟将前期已回购的 11,004,081股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后,公司将对11,004,081 股已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拟注销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24%,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84,779,518 股减少为 873,775,437 股,注册资本将由884,779,518 元减少为873,775,437 元。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回购股份注销后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并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尚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等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同时进行修订。
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477.9518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377.5437万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8477.951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8477.9518万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7377.543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7377.5437万股。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拥有单笔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三十)的公司资产处置权及对外投资权;对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股东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进行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二)接受劳务;(三)出售产品、商品;(四)提供劳务;(五)工程承包;(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三)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七)行使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的公司资产处置权及对外投资权,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的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尚需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修订后的《大东方公司章程(2026 年 11 月修订)》拟修订稿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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