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东海科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新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海科新源与山东海科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技术创新及业务发展需要,海科新源拟与山东海科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创新研究院”)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委托其开展电解液添加剂、消费化学品及固态电池新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开发工作,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3,000.00 万元。
海科创新研究院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签署本合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山东海科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MEDF9C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 万元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 号大学科技园生态谷 38 号楼15 层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海科创新研究院总资产为15,79万元,净资产为-8,651万元;2025 年度,海科创新研究院主营业务收入为1,041万元,净利润为-2,482万元。
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海科创新研究院总资产为 15,631 万元,净资产为-10,994 万元;2026 年 1-9 月,海科创新研究院主营业务收入为 644 万元,净利润为-2,336 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海科创新研究院100%股权;公司与海科创新研究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晓宏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海科创新研究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履约能力分析:海科创新研究院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委托海科创新研究院开展的技术开发服务,研发内容包括电解液添加剂新产品研发、消费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固态电池新材料开发三个方向。公司拟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合计人民币3,000.00 万元。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由公司独占。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与海科创新研究院签署本合同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双方结合研发范围、技术难度、研发工作量、人员和设备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因素,按照平等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甲方(委托方):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山东海科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技术标的开发内容
协议约定双方就电解液添加剂新产品、消费化学品新产品、固态电池新材料等系列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协同开展技术攻关与产品研发,推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探索。
(三)保密义务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实验报告、分析数据、改进方案、技术文档等。
2、保密期限:自乙方研发成果交付之日起5 年。
(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各研发方向产品开发完成交付甲方后,甲方支付该研发方向的全部价款。
(五)知识产权归属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海科新源(甲方)独占。
2、海科新源(甲方)有权利用海科创新研究院(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海科新源(甲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由海科新源(甲方)享有。
3、海科创新研究院(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海科创新研究院(乙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由海科创新研究院(乙方)享有。
六、关联交易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委托海科创新研究院开展技术开发工作,围绕电解液添加剂、消费化学品及固态电池新材料等领域推进新产品、新配方和工艺技术研发,有利于完善公司技术储备和产品布局,推动研发成果应用及转化,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保持研发体系和经营决策的独立性,加强委托研发管理。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为准。
此外,本次交易可能面临研发进度、成果交付和产业化效果不达预期等风险。公司将加强研发进度、成果验收、经费使用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2026 年 1月 1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山东海科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因公司技术开发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定价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因公司技术开发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定价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科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钱 进
曹玉江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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