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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隆雅图:关于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件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件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单位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此次判决对往期年度损益不存在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1.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藏某某

2.被害单位: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情况回顾

2025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员工涉嫌职务侵占事项:经自查发现,公司一名在职销售人员存在职务侵占嫌疑,即通过伪造公司客户公章、销售合同等资料,虚构销售业务,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主动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三、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一千元。

被告人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经济损失,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四、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此次判决对往期年度损益不存在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此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经向法院确认,法定期间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本判决已生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6)京0102刑初328号

特此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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