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业”)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部分车间、装置新、改、扩项目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原项目”)”中的部分募集资金8,000万元改变用途,用于实施“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中试车间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 同意公司就改变后的新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告编号:2026-044)。
近日,公司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76号文《关于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926,1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1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0,764,128.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9,235,868.7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883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近日,公司与招商证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签订了《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 | 437069700000029218 | 0.00 |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中试车间改建项目 |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37069700000029218,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中试车间改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鄢坚、贾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
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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