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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兰环保

股票代码:300854

信息披露义务人1:孔熊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葛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3:舟山中兰福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

通讯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孔令怡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签署日期:2026 年 10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2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3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上市公司、公司、中兰环保指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指孔熊君
舟山中兰福通指舟山中兰福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指孔令怡
本报告书指《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指孔熊君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842,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32%)转让给孔令怡
《股份转让协议》指《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数项数值之和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孔熊君

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孔熊君男中国3307271968********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2:葛芳

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葛芳女中国330727197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否

3、信息披露义务人3:舟山中兰福通

(1)舟山中兰福通的基本情况

名称舟山中兰福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428142
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64501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总额982.3637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孔熊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06-29
营业期限2015-06-29至2035-06-28
股权结构孔熊君持有其95.3694%的财产份额;李泉持有其4.6271%的财产份额;葛茹芳持有其0.0035%的财产份额。

(2)舟山中兰福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孔熊君男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中国否

4、信息披露义务人4:孔令怡

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孔令怡女中国4403052005********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葛芳女士,直接持有中兰环保22.24%的股份,孔熊君先生直接持有中兰环保 10.32%的股份,孔熊君先生与葛芳女士为夫妻关系,因此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葛芳女士与孔熊君先生。受让方孔令怡女士为孔熊君先生与葛芳女士之女,孔令怡女士未持有中兰环保股份。

2、舟山中兰福通持有中兰环保 2.10%的股份,孔熊君先生持有其95.3694%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舟山中兰福通为孔熊君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因此葛芳女士、孔熊君先生与舟山中兰福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葛芳女士、孔熊君先生、舟山中兰福通和孔令怡女士持有中兰环保股权关系如下:

图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股权传承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10月26日,孔熊君先生(转让方)与其女儿孔令怡女士(受让方)签署了《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孔熊君先生拟将其个人直接持有的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842,8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32%)转让给孔令怡女士。

本次转让完成后,孔令怡女士持有中兰环保股份数量 14,842,800股,占中兰环保总股本的 10.32%,将成为中兰环保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并与其母亲葛芳女士、父亲孔熊君先生及舟山中兰福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股权传承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孔熊君(转让方)14,842,80010.32%00%
舟山中兰福通3,024,9802.10%3,024,9802.10%
葛芳31,986,50022.24%31,986,50022.24%
孔令怡(受让方)00%14,842,80010.32%
合计49,854,28034.66%49,854,28034.66%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葛芳女士、孔熊君先生、舟山中兰福通和孔令怡女士持有中兰环保股权关系如下:

图2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孔熊君(身份证号:3307271968\*\*\*\*\*\*\*\*)受让方(乙方):孔令怡(身份证号:4403052005\*\*\*\*\*\*\*\*)鉴于: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854,下称“上市公司”)为创业板上市企业。

2、甲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4,842,8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2%。

3、基于家族内部股权传承安排的原因,甲方拟将其个人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4,842,8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乙方。

经友好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真实合规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股份

1、本协议所述之标的股份,指甲方直接持有的中兰环保 14,842,8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中兰环保当前股份总数的10.32%(“标的股份”)。

2、甲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兰环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及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3、若标的股份在过渡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相应调整。

(二)转让价格

1、经双方协商,标的股份本次的转让单价为 10.74元/股(不低于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80%),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 ¥159,411,672.00 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玖佰肆拾壹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150日历天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2、在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甲乙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被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四)税费负担

1、甲乙双方同意,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自一方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甲乙双方同意,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及登记费用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由甲乙各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2、甲乙双方确认,因本次交易涉及的甲方应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具体缴纳实务及方式,由甲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承诺、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因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3)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尚未了结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5)转让方将协助目标公司、受让方向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查询、信息披露、合规性确认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转让方将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7)签署和交付需转让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等。

2、受让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受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受让方保证按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3)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转让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转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4)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5)协助目标公司、转让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合规性确认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7)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8)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等;

(9)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保密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息。

2、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外)透露或传达。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实际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2、因转让方或受让方原因致使本协议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80日历天后仍未能完成交割,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本次交易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实施;

(3)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无论因何种原因致使本协议终止、解除,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善后事宜。

3、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双方经协商一致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一式六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各份报有关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或留存至目标公司。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况,除受法定的减持限制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同意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孔熊君先生,曾任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任期为2021年6月至2024年6月,于2023年5月17日离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葛芳女士,为公司现任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 3:舟山中兰福通,为孔熊君先生控制的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4:孔令怡女士,为孔熊君先生与葛芳女士之女,在本次协议转让前未持有中兰环保股份,也未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孔熊君

日期:

2026 年10 月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葛芳

日期:

2026 年10 月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舟山中兰福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孔熊君

日期:

2026 年10 月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孔令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日期:

2026 年10 月 26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孔熊君身份证复印件;

(2)葛芳身份证复印件;

(3)舟山中兰福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孔令怡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投资者也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
股票简称中兰环保股票代码30085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孔熊君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葛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舟山中兰福通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孔令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1:孔熊君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4,842,800股持股比例:10.32%信息披露义务人2:葛芳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1,986,500股持股比例:22.24%信息披露义务人3:舟山中兰福通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024,980股持股比例:2.10%信息披露义务人4:孔令怡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1:孔熊君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变动数量:14,842,800股本次变动比例:10.32%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信息披露义务人2:葛芳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变动数量:0股本次变动比例:0%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31,986,500股持股比例:22.24%信息披露义务人3:舟山中兰福通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变动数量:0股本次变动比例:0%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3,024,980股持股比例:2.10%信息披露义务人4:孔令怡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变动数量:14,842,800股本次变动比例:10.32%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14,842,800股持股比例:10.3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6年10月26日方式:实际控制人内部协议转让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是☐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批准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批准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姓名:孔熊君

签 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姓名:葛芳

签 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 3名称:舟山中兰福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孔熊君

信息披露义务人 4姓名:孔令怡

签 字:

日期:2026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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