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本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公司/易点天下 |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 |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考核管理办法》 |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现行有效的《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元、万元、亿元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954号
致: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点天下”)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5H052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易点天下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易点天下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易点天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易点天下的如下保证:即易点天下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易点天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易点天下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易点天下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易点天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6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9、202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6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等待期已经届满,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4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2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的第一个等待期已经届满,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10月22日至2027年10月21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 序号 | 归属条件 |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说明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预留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
| 3 |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预留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的1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 |||||
| 4 |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5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经审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于26亿元。若2025年度公司实际完成业绩低于上述对应业绩考核目标的85%,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若2025年度公司实际完成业绩不低于上述对应业绩考核目标的85%,则激励对象当期考核对应权益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目标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100%,计算结果不保留小数点且最大值为100%。 |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 | |||||
| 为3,830,067,158.63元,公司层面业绩满足考核要求。 | |||||||
| 5 |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突出(S)、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五个考核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预留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的1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A或S,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均为100%。 | |||||
|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 突出(S) | 优秀(A) | 良好(B) | 一般(C) | 差(D) | ||
| 标准系数 | 1.0 | 1.0 | 0.7 | 0 | 0 | ||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 |||||||
(三)预留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归属人数13人(含2名暂缓归属激励对象),其中预留授予部分7人、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6人;本次归属数量为71.4187万股(含暂缓归属部分),其中预留授予部分22.9937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48.4250万股;授予价格为9.33元/股(调整后)。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本次归属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1954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吴旨印
签署:
经办律师:何 湾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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